過勞死工傷認定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過勞死從字面來理解就是一個人連續不斷的工作,使得自己的身體不堪重負而死亡,現代很多行業都處於一種發展比較快的狀態,很多員工都在連續的加班,為了能夠創造出更多的業績,但是過度勞累對我們的身體是很不好的,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過勞死工傷認定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過勞死工傷認定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過勞死,從字面意思看就是過度疲勞導致死亡。而過度疲勞造成死亡的原因一般都是多重的,並不是工作一方面因素引起的。因為職工除了工作還有生活,生活並不比工作輕鬆很多,誰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過勞死全部是工作造成的或者工作是過勞死主要原因呢?過勞死值得同情但卻不能將過勞死簡單等同於過度工作致死。
本站金牌律師表示,過勞死納入工傷範疇還要面臨操作和合理性的問題。要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疇必須要有一個邊界清晰、便於理清責任的概念。顯然,過勞死並不是這樣的一個概念。雖然媒體指出過度加班是導致過勞死的首要原因,但這並不能成為執法司法實踐中的判斷依據。當出現“過勞死”的情形時,死者到底是因過度工作還是因生活中疲於奔命導致過度疲勞,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實是難以釐清和劃分的。對於執法司法者來説,也難以作出準確、合理的判斷。如果不加區分地一律讓僱主(單位)對“過勞死”承擔補償責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慮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規則,在落實中也難免遭遇尷尬。
同時從長遠考慮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疇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據報道,我國每年“過勞死”的人數達60萬人,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一大國。因此,有媒體戲稱我們走進了“過勞時代”。那麼,“過勞死”納入工傷能幫我們走出“過勞時代”嗎?並不能。“過勞死”納入工傷只不過是事件發生後的補償手段,不但無助於防止悲劇的發生,反倒有可能成為僱主(單位)肆意要求員工過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傷來兜底。
“過勞死”現象越來越多,的確不容忽視,尤其需要相關部門提高重視和積極作為。比如,加大勞動法等相關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落實,提高僱主違反勞動法規強迫員工過度加班的違法成本;建立完善對僱主(單位)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體檢制度,提高體檢頻率;加強全民健康知識宣傳,提高全民健康意識,增強全社會對“過勞死”的自覺性和防範能力,等等。
綜上所述,目前在工傷保險條例當中,並沒有將過勞死列為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一種,這就是小編對過勞死工傷認定時效是怎麼規定的的解答,但是在未來過勞死出現越來越多的狀態之下,過勞死應該會列入工傷的認定範圍,因為過勞死也算是一種在工作當中出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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