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能在廠裏嗎?
我國是一個法制化的國家,為了對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保護,對於工傷待遇標準做出了一系列詳盡的規定標準。對於工傷鑑定以及賠償之後的程序許多人並不十分了解。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能在廠裏嗎?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分析與説明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能在廠裏嗎?
工傷認定後,工傷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仍然應當繼續在工廠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間勞動者不需要上班;如若構成一至四級傷殘的,勞動者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係。工傷賠償標準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除五至十級傷殘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需要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為前提獲得外,是否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會影響其他工傷待遇賠償標準。
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後,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針對於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能在廠裏嗎該問題來説需要結合具體的勞動關係進行分析。一般來説,只要勞動關係依舊存在就可以在廠裏繼續工作。與此同時,對於工傷的賠償及時在職工退休之後用人單位也依舊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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