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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改變監護人能改姓嗎?

按照法律規定改變監護人能改姓嗎?

眾所周知,對於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選擇由當地法院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庭結構決定,對於監護人來説需要履行自身的相關職責。當監護人失職,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時,可以進行監護人的變更。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改變監護人能改姓嗎?

按照法律規定改變監護人能改姓嗎?

依法需要孩子父母都同意才能改,給孩子改姓,必須經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不經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擅自為孩子改姓,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復原姓。

如果訴訟到法院,法院也會支持另一方要求恢復原姓的主張的。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進行分析可以得出,針對按照法律規定改變監護人能改姓嗎該問題主要與當事人的意願密切相關。對於孩子姓氏更改的問題需要經過當事人父母雙方的同意,否則無法進行更改,除此之外,對於當事人姓氏的更改與監護人並無太大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