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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單位過時效怎麼辦?

工傷認定申請單位過時效怎麼辦?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訂了工傷保險制度,如果在工傷過程中勞動者發生了意外傷害,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但工傷認定的申請是有一定時效的,那工傷認定申請單位過時效怎麼辦?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認定申請單位過時效怎麼辦?

認定工傷的時效已過,社會保險部門依法可不予受理。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提出;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或工會申請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相關人員或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那麼極有可能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而會得不到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自己的工傷賠償

二、工傷認定如何申報?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根據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後,用人單位應於30天之內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未為員工申請的,員工本人及其親屬也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效的,勞動保障部門就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員工只能通過起訴用人單位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