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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下來離職可不可以?

工傷認定下來離職可不可以?

工傷認定下來離職可不可以?

可以辭職,鑑定等級與是否辭職無關。

工傷耳聾鑑定標準中工傷事故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是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標準進行判定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這個等級是工傷事故賠償及相關待遇享受的法定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評殘)主要是根據工傷受傷時的診斷結合康復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相關條文來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原則上是要治療終結,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耳聾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如果治療已終結,馬上就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通俗説的傷殘鑑定),這個自申請材料遞交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有結果。原則上只須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醫院或其他機構,檢查一次即可確定等級。

工傷認定程序:

1、企業(單位)申請程序:

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後,應在 24 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報告,並在 15 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用人單位應在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後 30 日內提交《海東地區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認定應向海東地區勞動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 1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 2 )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的書面報告;

( 3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 4 )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 5 )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等);

( 6 )傷(亡)人員初次治療的診斷書、病歷原件及複印件;

( 7 )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 8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9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個人申請程序: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3、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按下列程序組織鑑定:

(一)對受理材料進行分類、登記;(所需材料:申請書;工傷認定書;醫療初次、再次住院病歷;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約請相關醫學專家;

(三)確定鑑定時間和鑑定醫院;

(四)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鑑定人到場;

(五)由三名以上醫學專家依據國家鑑定標準和被鑑定人傷病情況通過臨牀檢查診斷提出各自診斷意見,必要時需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也可聘請外地專家進行診斷,然後填寫《工傷、職業病鑑定表》或《勞動能力鑑定表》;

(六)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專家作出的診斷意見,確定並填寫《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鑑定結論表》《傷殘證書》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表》;

(七)加蓋專用印章,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用人單位、被鑑定人和基金經辦機構,同時通知當事人15日內有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

(八)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自受理申請後,一般應於三十日內完成鑑定,個別案例不得超過六十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的認定對於受害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因為只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才可以用認定的診斷書給出相關的賠償,而且如果受害者要離職的話,就必須還是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申請,做好交接的工作,也讓用人單位不受到任何的損失,所以做任何事情都必須要有責任心,這樣才是一個公民應該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