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嗎?
我們都知道工人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出現意外受傷,需要先到相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等工傷認定的結果下來之後才能確定傷殘等級,向工作單位申請賠償。一般來説,工傷認定將於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出結果,那麼在這段時間內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工人工資如何計算呢?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嗎?
一、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嗎?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單位承擔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保險法》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1、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通過上述對“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麼?”問題的解答,我們應該認識到,即使是在工傷認定沒有出結果的時間內,工人依然有停工留薪的權利。一般來説,停工留薪的時間不超過12個月。所以如果受傷工人所在單位在工人無法參加工作等待工傷鑑定結果的時期內,提出停止發放工資的要求,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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