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麼?
工人蔘加勞動,由於外界因素導致受傷的,基本屬於工傷,要經過認定確定等級。工傷認定需要一定的期限,一般來説,勞動局會在六十日內出具工傷認定書。在這段期限內,工人可能在醫院接受治療,無法參加工作。那麼,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簡單瞭解。
一、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麼?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單位承擔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保險法》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1、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工人提交工傷認定後,要等一段時間才能拿到認定書。在這段期間,單位要按照停工留薪的方式支付工資,工傷認定沒下來可以停發工資的説法明顯是不對的。任何單位都不得無故拖延工資,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工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機構投訴,運用法律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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