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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下來單位不給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書下來單位不給怎麼辦?

工傷認定書下來單位不給怎麼辦?

工傷認定書下來單位不給的處理方式是:可要求工傷認定科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

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8)屬借用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10)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上述辦理材料;

2、調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等級的認定以及工作能力鑑定的工作一般是由用人單位的相關部門協助員工進行辦理的,如果對於工傷或者勞動能力等級的鑑定書公司不認可不給員工或者不確認簽字的,員工可以向鑑定機構索要或者自行申請鑑定,都是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