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怎麼申請?
因為有工傷保險的存在,工人們進行工傷認定時可以積極的維護自身權益。但由於各方利益無法達到平衡,工作中經常會出現工人不服工傷認定,這時就需要行政部門介入了。但普通勞動者對相關法律不熟悉,因此又產生了困難。那麼下面小編就會給勞動者普及一下不服工傷認定行政判決申請的相關事項。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中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項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面的材料中我們發現,需要不服工傷認定行政判決申請的不一定是工人,也可能是用人單位,這要根據事實情況具體區分。此外,工傷認定不被認同可能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工人提交工傷認定材料時不夠充分;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中間可能也存在不認識不負責的問題。通過補充材料,希望能給工傷認定過程中的人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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