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判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不服交警判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交通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處罰決定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
(1)對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做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2)對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現場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做出的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
(3)對其他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處罰存在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參照上述規定,及時向縣區公安局法制科、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縣區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二、行政複議的性質是什麼?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司機對於交警的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的機制。對於存在爭議的行政案件來説,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申請,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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