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一、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哪些事情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和發佈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居間行為。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於其自願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對一個行政決定不服,那麼他可以是發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是發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他是發起了行政複議,有了行政複議的決定書,如果他不服從,那麼它可以在15天之內向法院發起行政訴訟,但如果一開始他就發起的行政訴訟,那這個結果就是最終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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