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處罰據決定不服的可以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我國公民、法人、一些組織做出的處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複議受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提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什麼?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服的還能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的行政複議的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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