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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20日內送達是否超過規定期限?

工傷認定書20日內送達是否超過規定期限?

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後,應進行工傷鑑定,在評定工傷等級之後,社保部門會根據該等級作出賠償。鑑定機構在對受傷員工進行鑑定之後會出具一份工傷認定書,那麼,工傷認定書20日內送達是否超過規定期限?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作一個簡單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工傷認定書20日內送達是否超過規定期限?

依據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書20日送達並未超過規定期限。

二、工傷鑑定程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根據相關規定,工傷鑑定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書送達的期限是自工傷認定申請受理之日的60天以內,所以工傷認定書20日內送達並未超過相關規定的期限。一般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都會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所以員工發生工傷,單位會為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認定結果也可送達員工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