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期判決書規定是多久?
一、工傷認定超期判決書規定是多久?
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後果
(一)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後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於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後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法律後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三、性質特點
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勞動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需要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也包括了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內容,當發生了工傷事故後,也需要受害者及時的進行工傷認定,那麼在後續是可以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去申請工傷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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