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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與送達日期?

在人們日常生活當中會遇到各種條規去規範人們的各項活動,這是現如今建設和諧社會所必須的條件,它們合理的保障了人們生活、學習的安全。其中被用到最多的是治安處罰決定書,而它包含了那些內容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那麼本站針對此決定書歸納總結如下。

治安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與送達日期?

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什麼?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另外,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為了提高辦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當場處罰程序。但即使是在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情況下,人民警察也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

被處罰人。當場填寫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適用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三、治安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一)依照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並由被處罰人在備案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處罰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備案的決定書上註明;

(二)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並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送達決定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也可以對拒收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附卷的法律文書上註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託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作為一個和諧社會,各項條規、條令的制定都是為了我們保障日常生活的有序進行。作為公民,我們有權利和義務去了解和參與各項有益於社會的事情,一方面自我要堅持努力的去維護各項條規的制定,另一方面要直覺遵守。而除了治安處罰決定書還有哪些需要我們遵守呢?本站為您歸納總結了更多日常遵守條例,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