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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復議聽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税收復議聽證的區別是什麼?

税收復議聽證的區別是什麼?

税務聽證是在國税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納税人不需繳納罰款即可要求舉行聽證,而納税人要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必須先依法履行全部納税義務,未履行義務的複議申請,國税機關不予受理。

聽證受理範圍窄,只有國税機關對納税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時,納税人才可要求聽證。複議的範圍則較寬,納税人對國税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行為、阻止出境行為、税收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和法律、法規規定國税機關受理複議的其他具體行為不服的,都可申請複議。

要求聽證有罰款數額限制,如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才能要求舉行聽證;而申請複議沒有數額限制。舉行聽證後,納税人對作出的處罰決定仍然不服,在繳納罰款後仍可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復義聽證的申請應怎麼寫?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案由;

(三)申請聽證的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申請人人數眾多的,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推選的代表人數最多不超過5人。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書後,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舉行行政複議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複議聽證通知書》,同時抄送其他當事人。

《行政複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稱;

(二)案由;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主持人、其他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關注意事項;

(六)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三、行政複議聽證程序有哪些?

過程

聽證書記員: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複議參加人)身份

(二)宣佈聽證紀律:

1、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照相;

3、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4、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5、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鬨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6、關閉通信工具。

(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會準備就緒)

(三)聽證主持人:

1、宣佈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

2、宣佈聽證會開始,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案)。

3、在聽證活動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是:

1、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回避;

2、可以委託l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

3、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

4、聽證結束前作最後陳述.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聽證紀律;

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

3、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4、申請人可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權利、義務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 。

(五)聽證順序

第一階段:

1、申請人就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2、被申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進行答辯;

3、第三人就有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第二階段:聽證主持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第三人也可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進行質證。

第三階段:辯論(開始辯論,順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階段: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六)宣佈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納税人發現政府官員違法的話是可以税務行政複議和聽證的,兩者相比之下税務聽證的範圍較小,但是可以在作出或者履行義務之前申請,但是税務行政複議必須在履行全部納税義務之後才能夠提出申請,才會被國家税務機關受理。

標籤:聽證 税收 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