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後怎麼撤掉工傷險?
一、勞動者離職後怎麼撤掉工傷險?
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原單位在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就會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停繳手續,不然就還得給勞動者繼續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其中的工傷保險的。
如果沒有停保,勞動者可以找原單位,讓其給勞動者停保。如果聯繫不上原單位,勞動者可以直接去社保中心辦理。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之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以勞動者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意志改變,只要勞動關係存在,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用人單位自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停止繳費,工傷保險關係終止。如果勞動者已經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原單位沒有辦理停保,勞動者直接要求原單位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止繳納社保即可。需要注意:只要勞動關係存在,就沒有辦法解除工傷保險。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工傷保險範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就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作為勞動關係建立後對於用人單位繳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如果勞動者離職或者找到新工作,原單位會為其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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