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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無效案件的原因有哪些?

一、 自書遺囑無效案件的原因有哪些?

自書遺囑無效案件的原因有哪些?

1、處分了共有財產,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2、書寫不規範太隨意 遺囑無效。遺囑應當明確具體,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當自己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多份遺囑相互衝突 先寫的無效。《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自己遺囑的有效要件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 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司法實踐中,對於自書遺囑的具體條款應當基於實際的案件情況而定,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需要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真實的反映繼承情況,但也存在多種原因導致自書遺囑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判決該遺囑無效的。

標籤:案件 無效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