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申報工傷時間一年嗎?
一、法律規定申報工傷時間一年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是: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為1年。從這裏看,超過時限確實無法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法律並沒有向勞動者關上大門,勞動者還有其他的救濟途徑。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第四款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此款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義務作出了懲罰性規定,更加強調了用人單位對申請工傷認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請的法律後果。對於工傷職工一方來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按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一種法定權利,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或者因職工一方過期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但職工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並不因此而自然被剝奪,即:由於企業未按規定時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而不予受理的,企業應當承擔由此而給職工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至於賠償標準,應包括依工傷待遇計算的數額再加有關費用。
以上就是工傷申報的具體時效規定,當事人必須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程序來申報工傷事故,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結合實際的工傷原因來進行處理,如果達不到工傷認定的條件的,則不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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