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間一年屬於什麼性質,一年後還可以申請嗎?
在工作中受傷一般都會進行工傷認定,只有做了工傷認定才有可能拿到相應的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瞭解工傷認定的時效,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去進行工傷認定,從而造成了損失和遺憾。工傷認定一年什麼性質,一年後還可以申請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
什麼是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個人和單位都未申請工傷認定一年後還可以申請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後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在發生工傷後第31天至1年內的時間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尤其是那些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脱為受工傷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而職工或其近親屬往往因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單位以各種“承諾”所欺騙,沒有在發生工傷後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對超過一年後提出的申請工傷認定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造成各地對“一年”的性質究認定意見不一致,並且目前多數地區認為該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中止,因而對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
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如果工傷超過一年沒有申請認定的話,將無法再申請工傷認定,意思就是工傷認定只能在發生工傷事故起的一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一年的時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不會再受理,但是受傷害者可以通過法律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相應的費用。以上就是對工傷認定一年什麼性質相關的介紹,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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