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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後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鑑定後單位不會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繼續上班。具體規定為如勞動者構成七至十級傷殘,則勞動者應當恢復上班提供勞動,若未上班的則用人單位可不發放工資。

傷殘鑑定後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如構成五六級傷殘,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如構成一至四級傷殘:則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此時應享受工傷賠償待遇。用人單位可不用額外支付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有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標籤:勞動合同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