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後能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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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因為工作的緣故而受到傷害,這就是工傷。當我們遭受工傷的時候,一定要進行工傷傷殘鑑定,倘若有必要的話,還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工傷傷殘鑑定後能解除合同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相關的資料來為您解答這些疑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被認定為工傷,並且進行了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者還能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具有過錯而解除,並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通過上述文章的閲讀,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工作時受傷,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進行工傷傷殘鑑定後能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者還能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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