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結一起工傷待遇保險糾紛有時間限制嗎?
一,審結一起工傷待遇保險糾紛有時間限制嗎?
審結一起工傷待遇保險糾紛沒有時間限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沒有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工傷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無論什麼理由,一年的申請時效都是不能延長的,一旦錯過了申請時效就很難再認定工傷了,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也難以得到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員在企業方不予認可此糾紛屬工傷糾紛情況下,也只有按照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即人身損害賠償關係來進行調解。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中規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規定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法律事實,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存在對這兩類案件的性質、法律適用、賠償項目及標準、適用關係等認識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適用。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的賠償規定;而後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
工傷在實際的過程中每一個企業都會涉及到,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主要是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和認定,保障了結果的公正性,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對法律的時效有一定的瞭解,工傷的申請時效是一年,如果超過了,用人單位或者保險將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會讓勞動者承受一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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