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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限有限制嗎?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限有限制嗎?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限有限制嗎?

有限制;

1、法律規定: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由於單位沒有給你買工傷保險,你的工傷待遇社保部門不會給出,而是由單位給。所以你要注意單位是否真正給你申請辦理工傷。若果單位只是拖時間,那你自己須在一年內申請。

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範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

2010年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 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説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於工傷的保障範圍。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決定》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同時還規定了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賠付方面,醫療費用通常是由工傷保險先報銷後,商業保險扣除已賠付部分對剩下的金額進行賠償。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則是分別按照約定額度給付,不存在衝突現象。通常建議將商業意外險作為社保的補充和完善。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保險是要求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購買,主要就是能夠很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申請工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這樣也會更準確,如果超過了時間,那麼工傷部門可能就不會再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