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有時效嗎?
當我們在進行勞動作業的時候,可能會因為工作受傷,這時就可以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了。但是有人可能會由於某些原因不能及時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這是他們就會擔心錯過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間。那麼,工傷保險待遇有時效呢?
一、其實,現實中,關於工傷保險賠償主張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的情況基本上很少見,但有時會因為種種其它原因而出現。
所謂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對於工傷賠償主張的仲裁時效,一般情況下,有這麼幾種認識:其一,認為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即應當到崗上班,這時起算仲裁時效;其二,工傷認定結論出來後,工傷職工就應知道其構成工傷並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其三,用人單位出具通知要求工傷職工上班的時段為準;其四,傷殘等級出來後,時效開始計算。筆者認為,應當以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收到之日起算一年時間,如在這期間未提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即視為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第二十七條規定是勞動仲裁關於時效方面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是普通時效,一年;第四款是特殊時效規定。對於工傷賠償只能適用普通時效。工傷賠償爭議有其特殊性,即據以賠償的依據應當是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出來之後。因為如果沒有傷殘等級,就不能準確計算出工傷職工所應享有的工傷待遇。有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就是工傷職工受傷後就一直不到單位上班,如果用人單位在這期間曾通知工傷職工到廠上班而其未予理睬,那麼從通知到廠日起,單位就可不予支付相關工資福利待遇。但不能起算時效,因為這時鑑定結論可能也沒出來。這種情況可視為時效中斷。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沒有通知工傷職工回廠上班,工傷職工也沒有主動要求上班,應該説雙方都存在責任。這時鑑定結論沒有出來,從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滿,如工傷職工已經完全痊癒,這種情況應視為時效中止。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只待雙方就是否解除或存續勞動關係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時,再作定論。
通過上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工傷保險待遇有五時效”這個問題的解釋應該就是判決申請工傷勞動保險待遇的時效超出是很少見的。我國的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因為工作受傷的,就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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