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申請工傷待遇有時間限制嗎
為了能夠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在工傷預防這一方面其實企業是有很多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的。日常安全生產事項和集中的針對工傷安全預防展開授課培訓都是很有必要的,有些管理特別不規範的企業,在工傷待遇方面也會跟職工產生衝突。那麼,在我國申請工傷待遇有時間限制嗎?
一、在我國申請工傷待遇有時間限制嗎?
因工傷保險事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也屬勞動爭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也就是説,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只有在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對因為超過60日仲裁時效導致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案件予以駁回訴訟請求
二、工傷認定時間是多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三、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5、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8、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如果總體來説申請工傷待遇的時間限制的話,實際上就是一年之內,可是職工應該注意在拿到相關的鑑定報告書以後,60天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先提起仲裁,這其中相關的時間的界定需要依靠職工個人來把握的,當中最好是不要因為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耽誤太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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