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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冶療錯過15日的再次工傷鑑定怎麼辦?

因冶療錯過15日的再次工傷鑑定怎麼辦?

一、因冶療錯過15日的再次工傷鑑定怎麼辦?

因冶療錯過15日的再次工傷鑑定,那麼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根據規定,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必須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超出該期限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將不予受理複檢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受了傷害的職工在接受了一次鑑定之後得到的結論都是比較客觀真實的,但是有的職工會認為結論相對於實際的傷情較輕而難以得到相對應的賠償,可是又因為病情復發導致其延誤了15日的規定期限,但是錯過了時間就只能直接起訴來解決而補鞥呢再次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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