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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單位是哪裏?

一、職業病鑑定單位是哪裏?

職業病鑑定單位是哪裏?

職業病鑑定單位是勞動管理部門的鑑定工作委員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職業病鑑定流程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組成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鑑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有關衞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鑑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3、申請鑑定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除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衞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4、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鑑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鑑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鑑定結論的表決。

5、作出鑑定結論。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鑑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鑑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6、對鑑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7、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鑑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勞動者體檢、實驗室檢查費用;鑑定資料費;鑑定專家會議審議費等)

(1)健康檢查,可以到醫療衞生機構(醫院)。如果查出異常,再到職業病診斷醫療衞生機構檢查。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有關職業病的鑑定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申請和處理的,不同的職業病鑑定情況和結果是不同的,職工因職業病申請鑑定的,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上述部門,並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最後確定職業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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