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物品可以代替高温補貼嗎
夏季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可以獲得一定的高温補貼,但是有的用人單位卻用一些物品來替代高温補貼費,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發放物品可以代替高温補貼嗎?下面,小編將對這兩個問題為大傢俱體分析。
發放物品可以代替高温補貼嗎
1、高温補貼不得以發放物品代替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温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並且不能以降温物品替代高温補貼。所以,國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實物代替高温補貼的發放的,高温補貼必須以現金髮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飲料充抵高温津貼。另外,用人單位的高温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温津貼的,員工可向所屬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2、安徽省違規發放可投訴
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温飲料,同時防暑降温飲料也不得衝抵高温補貼。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同時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補貼,而防暑降温飲品,如涼茶、糖水等是不能代替高温補貼的。此外,高温補貼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在高温下工作中暑也算工傷。因中暑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須支付工資及相應津貼。如企業拒不支付治療費用、工資等情況,可撥打12333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3、廣東省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三條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高温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温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夏季高温作業符合領取高温補貼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標準支付相應的高温補貼費,而不得用相關的清涼飲料等物品替代高温補貼費。如果有單位違法發放物品替代高温補貼的話,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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