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補貼允許發物品嗎?
一、高温補貼允許發物品嗎?
高温補貼不允許發物品,夏季作為一個温度對比較高的季節,對在室外或高温情況下從事勞動工作人的身體難免造成傷害。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對夏季從事高温工作的勞動者發放高温補助。
防暑降温費亦可稱為高温津貼,根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高温補貼。
防暑降温費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高温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常見高温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衞工)
發放範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發放時間: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遼寧省每年6、7、8月3個月向勞動法發放防暑降温費;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為6-9月。
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温馨提示:高温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温津貼,由於我國各城市情況存在差異,高温補貼標準(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與發放時間並未統一,均由各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發放標準,但高温費基本上分月補、日補兩種發放標準。
防暑降温費不是福利,而是工資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單位蓄意規避政策不發高温津貼,或者用綠豆湯、涼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貼,都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温飲料充當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至於徵收比例則歸入工資總額計算。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防暑降温費(下稱高温津貼)。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温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温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温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屬於工傷,經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高温補貼必須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並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職員獲得的高温補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的標準,但是職員的收入若是由於獲得了高温補貼,導致高於個人納税標準,也需要按照流程的規定,進行納税申報之後繳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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