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偷拍偷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俗話説,打官司就是在打證據。不少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為了收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不惜對對方進行偷拍偷錄,雖然這樣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嗎?或許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離婚案件中偷拍偷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根據上述規定,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比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裏取證,則不存在此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經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裏,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個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所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性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合法地採取“偷錄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證證據應當是具有證據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訴證據規則》第68條之外,實踐中還應特別注意取證方式要合法。
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關證據具有法定資格的標誌,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證方式,不問其內容如何,該種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法律上禁止任何人採用欺詐手段或者以實現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設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志的情況下從事一些民事行為,這種方式取得的錄音錄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證據使用的。另外,應當明確,當事人所使用的有關設備必須是法律明確允許公民個人購買的那些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錄音電話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銷售、購買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門才能使用的特殊監聽器材,都應視為非法使用監聽器材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
可見,如果“私下錄音”證據是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取得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拍攝和錄製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證明力的。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案件中一方通過偷拍偷錄所獲得的證據是要區分情況的,並不能一味的認為是有效的或無效的。不少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能夠獲得多一些的賠償或分得多一點的財產,往往採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來獲得證據,這樣的證據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更多關於離婚證據的知識,您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感謝您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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