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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合併,員工工齡如何計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擔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由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工作年限應當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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