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兩方都不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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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雙方感情破裂,婚姻經營不下去的時的選擇,離婚勢必會有財產分割問題,通常離婚財產分割是雙方各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有特殊情況時可以不均分,比如一方有過錯或者某方放棄財產等。那麼問題來了,夫妻離婚財產兩方都不要怎麼辦?
一、離婚進行房屋分割時,雙方都不要房屋的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雙方所有財產都不要怎麼辦?
根據律師解答,雙方均不要所有共同財產時,可以考慮將財產捐贈出去。
(一)捐贈主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説明
1、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不僅包括境內的公民個人,也包括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台同胞。
2、法人。所謂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他們是重要的捐贈主體。
3、其他組織。所謂其他組織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類社會組織,它包括境內以及境外的各類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等。這些組織已經並將繼續對公益事業捐贈發揮積極作用。
(二)捐贈主體有權選擇受贈對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內容:
1、捐贈活動必須充分尊重捐贈主體的意願,符合捐贈自願原則;
2、捐贈人選擇受贈對象必須限於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兩類主體。
捐贈自願原則不僅包括捐贈人是否實施捐贈的自願、捐多捐少的自願、捐贈何種標的的自願以及如何實施捐贈的自願,還包括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的自願。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是實施捐贈的重要前提。
(三)捐贈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捐贈財產即捐贈的標的物,主要包括三類:
一類是款項;
二類是實物,如汽車、藥品、電器、字畫等。
三類是項目捐贈,即以一定的款項和實物完成特定項目的捐贈。
規定捐贈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包含兩層意義:
1、捐贈的財產必須是合法的;
2、捐贈人對捐贈的財產必須具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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