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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體罰勞動者是否賠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違章指揮強令作業的,或侮辱打罵勞動者侵犯其人格尊嚴、人身健康的;
或未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而造成勞動者身心損害的,除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接受行政處罰外,還應依法對勞動者進行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單位體罰勞動者是否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