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中,當事人之間常常會約定擔保,希望通過擔保的方式來約束債務人的行為。那麼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哪些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是相對於擔保而言並在既存本擔保關係的基礎上設立的。作為反擔保的對稱併為反擔保設定的前提和基礎的本擔保,是指並僅限於“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則不在其列。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償權,自亦無從為其設立反擔保。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依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以自己的財產代為債務之清償。代償債務後,該擔保人即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就其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反擔保與擔保之間的區別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係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繫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繫。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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