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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做擔保時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3.04W
擔保人做擔保時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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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在其保證範圍內為其承擔保證責任,即在保證範圍內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全部債務。
法律依據:《擔保法》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