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反擔保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
同時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這四種。
以下是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中的前三種主要責任內容
1、民事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擔保人存在過錯,那麼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由擔保人獨自承擔。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連帶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這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民事連帶責任。
3、擔保(保證)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一種擔保責任。
二、什麼是反擔保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反擔保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債的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障擔保方式、抵押擔保方式、質押擔保方式、留置擔保方式、定金擔保方式五種方式。保證擔保方式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進行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由擔保人履行相關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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