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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流程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貸款申請及審批。

銀行貸款流程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當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

(2)信用評估。貸款人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的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評估項目,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3)貸款調查及審批。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經過上述的調查之後,貸款人根據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複測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批准貸款申請。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

(1)借款合同。貸款人所有貸出的款項均應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應當包括借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還應當詳細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擔保合同。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公章(私章),並由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得省略登記程序。

(3)貸款運營。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及按批發放貸款。無論因何原因,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貸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4)貸後檢查及收回貸款。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後,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的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狀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期限屆滿時,及時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三、不良貸款的監管。

(1)《貸款通則》第34條指出,不良貸款是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其中呆賬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為無法償還,而列為呆賬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經終止、項目已經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貸款質量等級。按照巴塞爾協議關於商業銀行貸款分類等級和中國人民銀行法信貸資產分類的規定,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5類,後三級次級、可疑和損失資產為不良資產。

(3)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的權限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度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送上級部門的同時,報送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當地的分支機構。

(4)不良貸款的考核。金融機構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銀監會和央行規定的比例,金融機構應當對所屬的分支機構下達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具體指標,以督促各部門防範貸款風險。

(5)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金融機構的信貸部門負責對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金融機構必須按照有關金融法規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准,金融機構不得豁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

四、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1)貸款債權不因借款人單方面行為消滅。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併、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機會和方法逃避貸款債務,不得借承包、租賃等方法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2)債權重組。當借款人尚未償還貸款前,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併、破產或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有關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活動,參加借款人的清算或債權人會議,中心圍繞如何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落實有關償還債務的具體事項並達成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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