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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勞動關係騙社保是什麼?

眾所周知,社會保險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社會福利制度,當然隨着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一些為騙取社會保險福利的違法行為也隨之出現了。近些年來用虛構勞動關係來騙取社保福利就是其中突出的一種表現方式。很多人利用管理制度的漏洞,謀取社會福利,享受其不該享有的福利,侵佔社會資源,從而給一部分人的利益帶來損害,也造成了社會福利資源的不當處分,危害後果諸多,很多老百姓只知道社會保險制度好,有利可圖,但是卻不知道虛構勞動關係騙社保是一種違法行為。

虛構勞動關係騙社保是什麼?

首先,什麼是社保呢?法律對其有什麼規定和保護呢?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保的定義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税(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要注意的是社保只適用於勞動者,因此利用虛構勞動關係來騙取社保就出現了。

虛構勞動關係騙社保

《勞動法》第十八條作出明確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員工以往工作經歷是企業錄用員工的參考條件,企業因勞動者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經歷而決定聘用,但如果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採取了欺騙方式而簽訂的,經查勞動者不存在在多個企業從事過相關職位的經歷,企業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決定。虛構勞動關係騙取社保福利是一種詐騙單位財物的違法行為。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為了獲取這種社會保障虛構勞動關係騙社保,一旦出現問題,不僅自己要承受損失,而且用人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社會保障制度本應是一項保障弱勢羣體的社會福利,在享受社會福利的同時,我們也要自覺地維護這種制度。

標籤:勞動 社保 虛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