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説到刑事犯罪的追訴標準,其實也就是其立案標準。這是每一個刑事犯罪都有的內容,同時也是司法工作人員界定是否該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依據。那麼對於虛假廣告罪來講,其追訴標準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本罪立案第1項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後的非法獲利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所謂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欺騙用户和消費者的行為。這裏可以是商品經營者製作虛假廣告交由廣告經營者發佈,也可以是商品經營者委託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和發佈虛假廣告。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虛假廣告行為,導致消費者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這裏的“消費者”,既可以是1個,也可以是多個。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數額,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損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損失。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3項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附則中的有關規定,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虛假廣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第2項規定的標準,並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違法所得達到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達到40萬元以上”。在這種條件下,只要同時具備“因虛假廣告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這裏“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行為人曾經因為虛假廣告,受到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處罰。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2次行政處罰的具體時間、問隔多久等均不影響本罪的追訴。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4項規定,“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人身傷殘"主要是指消費者購買虛假廣告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近年來,虛假廣告不斷出現,而要想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以及發佈者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則還需要看其具體行為是否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也就是追訴標準。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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