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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房屋不能辦理房貸抵押

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之後,若急需用錢的話,則此時可以以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但需要注意,現實中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辦理房貸抵押的,銀行在這方面也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究竟什麼樣的房屋不能辦理房貸抵押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什麼樣的房屋不能辦理房貸抵押

一、什麼樣的房屋不能辦理房貸抵押

1、公益用途房屋;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公益設施,不論其屬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個人,都不得抵押。

2、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房產證所賦予的所有權。銀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貸款。

3、未結清貸款的房子;已經辦理過一次抵押貸款的房屋還能再次抵押嗎?在第一次抵押貸款時,銀行已經擁有了這所房產的他項權利。而法律不允許兩家銀行獲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項權。

4、房齡太久、面積過小的二手房;銀行對於二手房抵押貸款的條件是苛刻的,一般房齡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許多銀行是不予放貸的。

5、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話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銀行同樣無法取得他項權利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

6、部分公房;如果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或者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也無法進行抵押貸款。

7、文物保護建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不得抵押。

8、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不能用於抵押。

9、權屬有爭議的房子;權屬有爭議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遷範圍內的房子;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二、房貸新政出台可以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嗎?

1、房貸新政的出台不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房價新政並未達到當事人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程度,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貸款首付提高並不必然導致購房人無履約能力和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並非不可預見,不應認定為情勢變更。在個案中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保護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向弱勢方適度傾斜。不能輕率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有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2、實踐中處理方式: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有的《買賣合同》中有類似約定:銀行不能足額放款的,以現金方式補足)。

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可認定:房屋新政的實施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合同繼續履行一般會產生一定困難,請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以支持;對賣房人因解除合同產生損失的,買賣雙方應依據公平原則分擔,由購房人對賣房人進行相應的補償。但是,如果賣房人能夠證明購房人有充分履約能力的,購房人依據房屋新政主張解除合同不能成立,購房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否則構成違約並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現實中,究竟什麼樣的房屋不能辦理房貸抵押呢?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十種情形,各位可以參考瞭解一下。對於這些房產,即使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由於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最終也是無法獲得貸款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