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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貸款的風險都有哪些,該如何應對

買房貸款的風險都有哪些,該如何應對

現實中不管是購買的新房子還是二手房,也不論屬於集資房還是經濟適用房,其實對於購房者而言,基本都會有一些購房風險的。而此時按揭貸款購房的風險又與一次性全款購房的風險不同,那到底買房貸款的風險都有哪些,而購房者又該如何應對?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風險一:貸款額度和審批時間的風險

由於自身信譽或者貸款政策的原因,購房貸款時,有可能發生以下問題:銀行不批准貸款、審批的貸款達不到合同約定的金額、不能及時發放貸款。

應對之法:當買方的信譽或流水達不到額度要求時,房產中介往往會説可以“包裝”。這個風險是非常大的,其實所謂的“包裝”就是作假,虛構材料,除了違法外,一旦不能成功,還可能承擔鉅額的違約金。

解決辦法有兩個,一是預先了解貸款可能發生的情況,把自己可能產生的違約情形,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規避;二是由於每個銀行的政策寬鬆度不同,選擇合適的銀進行貸款。

對於貸款發放延遲的問題,其實是可以和貸款銀行的負責人進行交涉,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並告知自己可能因為貸款晚發放而違約等,一般銀行是可以調整發放貸款時間的。

另外,規避上述風險,還可以通過合理地設計房屋買賣合同條款來實現。詳見下文的解析。

風險二:房屋買賣合同條款約定的風險

對於房屋買賣來説,付款是買方的義務。因此,按約定完成貸款審批等是買方的義務,一般合同中均會約定,如果貸款不足需要在過户之前用現金補足。如果不能補足,不僅有可能要解除合同,還可能要承擔違約金。

應對之法:針對以上風險,對於買方來説,最好的應對之法是:與賣家達成一致意見,確認如果由於貸款的原因導致的違約,買方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這樣的約定,賣家一般都不會同意。

退而求其次,至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於貸款政策的變化,而導致的貸款額度不足,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即使買方的信用沒有問題,貸款政策也是經常變化的。對於政策變化導致的貸款不足,在上海市的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買方一般仍然要承擔責任。而設置政策變化免責條款,通常情況下,賣方都會同意的。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貸款發送時間要約定以銀行實際發放為準,而最好不要約定具體的日期。因為,銀行發放貸款的時間,也有可能因為多種原因而延遲,有時候甚至要半年才能實際發放貸款。

風險三:違約後如果不能妥善處理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應對之法:而一旦發生貸款不能足額貸出的時候,要仔細研究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請教專業人士。根據合同的約定,採取合理的方案,而不能放任或無所謂。

筆者曾代理賣方起訴買方貸款延遲的案件,買方由於名下有房、近親屬去世奔喪,中介貸款時間安排不合理等原因導致實際貸款時間比合同約定的最遲貸出時間晚兩天,最後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請求,判決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並判決買方承擔近30萬元的違約金。

小編在上文中主要為大家總結了三點,同時為告知了相應的應對辦法,需要注意這些基本就是按揭貸款買房的時候,比較常見的、同時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風險,因此建議最好事先了解,看看是否能採取措施進行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