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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假離婚貸款的風險有哪些,假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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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假離婚貸款的風險有哪些,假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建議?

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就將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是完全一致的。在一定意義上,如確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那麼其就是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因此而取得的貸款購房資格就會產生一定的風險。下面將為大家介紹,辦假離婚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一、辦假離婚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一)財產風險

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範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後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弄假成真”風險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後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後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

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説,虛假離婚後婚姻關係出現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係上的救濟,其不利後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二、假離婚買房的法律建議

(一)如果是一方出資購買,因為雙方已經離婚,而且在離婚協議中對於共同財產分割也有明確的約定,那麼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應視為個人所有。

這是一般情況,現實則更復雜,比如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在雙方因房產產生訴爭之後雙方均認可當初辦理離婚手續只是為規避購政策,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也並非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雖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實在仍為二人共同,則在此情況下,以分得全部財產的一方出資所購房產,應該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當然如果是另一方實際出資,或者雙方共同出資,雖房產證是辦在一方名下,在雙方又復婚後,專業律師稱此種情況下,房產應為雙方共同所有。

(三)考慮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上述問題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後,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雙方事後因這套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於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佔據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不管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如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者對方不願意復婚的,則婚姻關係不能恢復。所以,對於假離婚一定要慎重,不要因為貸款買房等原因,帶來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