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款有哪些風險,風險應如何防範?
一、企業間借款有哪些風險
1、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
2、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二、企業間借款風險應如何防範
1、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
2、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係,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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