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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產假的代通知金是兩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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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會不斷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如下的法律問題時如:休產假的代通知金是兩倍嗎?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就有我們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案例分析來幫助大家

休產假的代通知金是兩倍嗎?

一、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身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不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因此,在休產假的代通知金是兩倍嗎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我們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讓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顧我們的合法權益。以上的內容供大家參考,如果遇到此類事件不知道如何處理,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標籤:金是 兩倍 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