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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雙倍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代通知金和雙倍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在工作中,企業因為經營不散需要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是無過錯方,是需要支付相對應的補償費。還有一種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的費用較代通知金,那麼對於員工來説代通知金和雙倍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代通知金和雙倍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雙倍經濟賠償金是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則是用人單位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人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的定義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從以上內容可來看,代通知金和雙倍賠償金是有區別的。雙倍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公司賠償給勞動者的金額。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勞動者支付的金額。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就只能適用雙倍賠償金,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就只能用代通知金。

標籤:雙倍 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