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補償需要有代通知金嗎?
在如今,每當我們入職一家新公司之前,為了避免在後續工作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我們都會與用人單位先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有了勞動合同我們勞動者的工作才是被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把我們開除,如果用人單位非法把我們開除那就需要對我們進行相應的賠償,那麼雙倍補償需要有代通知金嗎,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雙倍補償需要有代通知金嗎?
1. 如果單位對我們沒有崗位安排或者我們不同意公司安排的崗位,那麼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我們的工齡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我們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 如果單位可以安排新的崗位而不安排,那麼單位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們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我們的工齡支付我們相應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法律並未規定單位違法解除應當支付代通知金,所以違法解除是不存在代通知金的。當單位是違法解除時,主動權在勞動者手裏,看勞動者是同意還是不同意解除,不同意的單位就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的單位就支付賠償金。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於雙倍補償需要有代通知金嗎這個問題,通過小編上面的總結,大家對此問題都有了相應的瞭解了,如果是公司違反想要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我們工齡對我們進行雙倍的賠償,如果是公司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我們對公司的安排不滿意的情況,公司會有想要的賠償及代通知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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