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一、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1.是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罪犯。
罪行較輕是指未成年犯依成年人標準最多也只能判3年有期徒刑之罪行。因未成年罪犯的身體和智力正在成長髮育期,可塑性強,關進監獄等改造場所極易交叉感染。對未成年人判處緩刑,可通過學校老師和家長的教育、挽救、感化,使其悔過自新,增強自重、自強、自信意識和抵禦消極因素的能力,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相反,如果在他們初次犯輕罪時就予以封閉執行,必然在他們幼小的心靈上蒙上一層陰影,極易產生逆反心理,於改造不利。
2.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積極挽回或賠償了被害人損失的罪犯。
如交通肇事、過失致人重傷,情節較輕的失火等等。過失犯的主觀惡性小,如行為人積極挽回或賠償了損失,對他們適用緩刑,一般能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3.是因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而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
不論是防衞過當還是避險過當,其基礎的防衞目的和避險目的均為正當,只是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客觀上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對防衞過當和避險過當適用緩刑,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積極性,進一步實現刑法設立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制度的目的。
4.是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
由於脅從犯主觀上並不願參與犯罪,其消極地實施犯罪行為是因為他人脅迫。因此,對情節較輕的脅從犯處以緩刑,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二、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1.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性犯罪。職務性行為一旦定罪,罪犯即喪失了再犯該罪的可能,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來説,刑罰已完成其使命;但為了職務犯罪的一般預防,我們仍需根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決定一定刑罰的適用。對那些罪行較輕,且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2.是中止犯。中止犯因其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惡性明顯減輕。如造成的損害不嚴重,對其適用緩刑可起到鼓勵犯罪中止的積極效果。
3.是因民事糾紛引發的犯罪。此類犯罪事出有因,主觀惡性不強,如沒造成嚴重後果,可考慮適用緩刑。
4.是以非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犯罪。如出於義憤的犯罪,以及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暴力討取合法債務的犯罪。
5.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案件。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往往是引發犯罪發生的直接原因,如符合法定條件,可考慮適用緩刑。
三、不予適用緩刑的情形
1.是累犯。累犯因其較之於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有更深的主觀惡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險性,刑法已明確規定不得適用緩刑。
2.是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此類犯罪,即使前後兩罪均為故意犯罪,也不構成累犯,但該類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之於累犯更為嚴重,即使實際判刑在三年以下,也不應適用緩刑,以加大對“犯不思改”者打擊力度。
3.是有前科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外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造型以上刑罰之罪的,應排除緩刑的適用。
其實呢,緩刑最開始是從西方實施的,實施這個刑法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緩刑犯能夠在社會組織或者機構的引導教育下,洗心革面即不關押就可以被改造。很多罪犯都希望自己可以實施緩刑,可只有少部分才能實施緩刑。再補充一條按照法律規定 犯數罪者不能實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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