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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賠償和代通知金能否同時存在

雙倍賠償和代通知金能否同時存在

我國的勞動法律對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障。用人單位如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相關的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雙倍補償金進行補償,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進行補償的一類補償金,所以二者不能同時存在。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雙倍賠償金適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代通知金適用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的只能適用雙倍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屬於合法解除,就不能適用雙倍賠償金,只能適用代通知金。所以兩者只能依據情形適用其中的一項請求。而不能同時適用。

雙倍經濟賠償金是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而代通知金,則是用人單位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人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國對相關的雙倍賠償金和代通知金都有較強的規定説明,勞動者在辦理這類事件時,按照相關的法律進行辦理就可以了。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仲裁處理,也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標籤:雙倍 賠償 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