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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結婚範圍

禁止結婚的情況中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也就是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親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親結合就是第三代。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親結婚。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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